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是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前提条件,现就2017年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2016年12月底以前成立,且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泸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认定时间、地点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认定。
(二)2017年审核时间从3月21日到6月30日止,凡逾期未填报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将由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安置认定,地点: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号13号二楼。
三、审核认定须提交资料
(一)凡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均须填报《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所填数据以上年度为依据。该表用人单位可通过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lzdpf.org.cn/),还可到所属地税部门领取。
(二)提供残疾职工有效《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或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正式录、聘用残疾人2016年度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机关和事业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非合同制人员的,单位只需提供在职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上年度社保缴费依据。
(五)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的2016年度1月、6月、12月的残疾职工工资表(加盖单位印章)。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将上述资料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经审核后核发《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四、其他事宜
(一)根据《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财综〔2016〕22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开始市财政局不再代扣由财政拨款的市级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自行向市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提供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直接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请各用人单位主动加入“泸州市安置残疾人认定群”(QQ群号:315384883),便于工作的联系和沟通。
(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解释和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 安置认定残疾人的指标解读
2.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6日
(地址: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3号二楼;联系电话:0830-3110270、3128219)